二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菲律宾的猪、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入境。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解决。五、凡违反上述规定者,由海关依照《该领域国海关法》、《这一技术国生物安全法》、《有关工程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》及其推行条例相关规定处理。四、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非法入境的来自菲律宾的猪、野猪及其相关产品,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办理。三、来自菲律宾的进境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、泔水等,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办理,不得擅自抛弃。六、各级海关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《该范围国海关法》《这一技术国生物安全法》《相关专项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》《该办法国动物防疫法》等相关规定,密切配合,做好检疫、防疫和监督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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